(2019)琼01执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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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767 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 年3 月1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19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海口海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0460元;二、负担案件的执行费人民币1256.90 元;三、合计支付人民币91716.90元,缴入我院专门账户(账号:1009454890003364)。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自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传票主要内容如下:于2019 年4 月2 日15 时到本院执行局310 室接受调查、询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3-19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