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民终1795-1798、1824-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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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龙华与被上诉人李万奇(1795 号)、甘武松(1796 号)、蔡盛志(1797 号)、陆云春(1798 号)、吴祖雄(1824 号)、覃良逸(1825 号)、吴运藩(1826 号)、莫兴智(1827 号)、吴祖镖(1828 号)、甘国威(1829 号),原审被告邵泽喜、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科坤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共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民终1795-1798、1824-18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陈龙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2019-03-19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