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18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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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舟与被执行人吴青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186号之三、之四裁定。
一、本院(2018)琼01执186号之三裁定的内容为:
1.本院2018年12月25日的(2018)琼01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中裁定内容“一、解除对吴青展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罗湖金岸1栋29C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258279号)的查封;二、将吴青展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罗湖金岸1栋29C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258279号)过户至黄德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750102001X)名下,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德生时起转移。”补正为“一、解除对吴青展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罗湖金岸1栋29C房产(不动产证号:2000353707)的查封;二、将吴青展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罗湖金岸1栋29C房产(不动产证号:2000353707)过户至黄德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750102001X)名下,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德生时起转移。”
2.本院2019年1月30日的(2018)琼01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文号补正为“(2018)琼01执186号之二”。
二、本院(2018)琼01执186号之四裁定的内容为:
1.解除对吴青展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东方海雅居海典阁21A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107878)的查封。
2.将吴青展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东方海雅居海典阁21A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107878)过户至林惠奋(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08301909)名下,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惠奋时起转移。
3.买受人林惠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全部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林惠奋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3-15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