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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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恒生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司告送达(2019)琼01 执51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 年1 月15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海口恒生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00 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77400.00 元。三、合计支付人民币10077400.00 元缴入我院专门账户。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3-13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