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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恢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刑一终字第164 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10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9 年1 月10 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妚四、王盛基、王秋焕、王厚喜、王碧欢、王青妹与被执行人邝继群、张光进、伍人界、张光佑、伍劝荣、张光丁、张继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 年2 月2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邮寄材料被退回,原联系电话拒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恢2 号结案通知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刑一终字第164 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特此通知。
   特此公告。

2019-03-1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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