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恢79号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海中法刑重字第6 号刑事判决,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萧洪彬、林建新、陈虹、朱悦玲、韩云海、王文、周纯洁、刘波、何豪、魏鸿君、魏贵仁财产刑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 年2 月2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邮寄材料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01 执恢79 号执行裁定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01)海中法刑重字第6 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朱悦玲、王文、周纯洁、刘波、何豪、魏贵仁的财产刑执行完毕。二、终结本院(2001)海中法刑重字第6 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萧洪彬、陈虹、韩云海、林建新、魏鸿君的财产刑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3-12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