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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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你责令退赔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11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一抗字第1 号刑事判决及本院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9 年1月29 日依法立案执行你责令退赔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 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将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刘扬楷所有的海口市国用(95)第40402 号、海口市国用(96)第33354 号、海口市国用(2002)第001328 号、金江国用(2006)第3960 号、金江国用(2006)第3961 号、金江国用(2006)第3968 号、海口市义龙路15 号龙城大厦C 座C2-201室等土地、房产折价退赔被害单位海南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上退赔数额为海南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被侵占款项人民币1265.339万元;经上述追偿仍不足以弥补所侵占款项的部分继续追缴,多出部分予以退还。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以上款项请转入下列帐户(账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银行账号:2110300104000927000000003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华信支行),并请在转款凭证中备注案号和姓名。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2、财产被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3、人身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被搜查;4、被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还土地;5、本人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被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人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受到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贷款或者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一定职务等联合惩戒;7、对个人予以罚款、拘留、对单位予以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并受到纪律处分;8、在执行中,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3-12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