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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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876 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春冰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487 号万瑞尚成2 单元701 房(建筑面积62.55 ㎡)。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助理,0898-66502917
2019-03-08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