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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310号之七

   本院于2018 年5 月11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其明、桂承雪、海南永鸿旺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 执31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关于申请人对“鸿旺1 号”及“鸿旺2 号”船舶评估结论异议说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3-0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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