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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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海仲字第508 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 月20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光大兴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仁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8)海仲字第508 号裁决内容为:一、海南仁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六合清源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归海口光大兴琼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二、海南仁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其持有的海口六合清源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变更登记至海口光大兴琼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根据上述裁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拟将海南仁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六合清源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变更登记至海口光大兴琼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股权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股权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19-03-04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