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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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海南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琼01 执687 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各一份,(2018)琼01 执687 号之一裁定书内容: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文华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10047 号,宗地面积7000 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丹玺·天福”工程项目的查封;(2018)琼01 执687 号之二裁定书内容:变更南昌旻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8)琼01 执687 号之三裁定书内容:终结(2018)琼01执687 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2-25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