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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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5)沪徐证执字第8896号公证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公证证券文书转让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758696.19元;二、负担案件的执行费人民币98158.70元;三、合计支付人民币30856854.89元缴入我院专门账户(账号:1009454890003216)。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自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附被执行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传票主要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拉萨澄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2月26日15时到本院执行局309室接受调查、询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2-18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