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7号之二
:
本院立案执行的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深圳甲乙丙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不服本院(2019)琼01 执异7 号执行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人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书。该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请求裁定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 执异7 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 执689 号《执行通知书》和(2017)琼01 执689号《执行裁定书》,重新确定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三、请求裁定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融公司和甲乙丙中心放弃尖峰国用(2011)第08 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B3-4 号土地上抵押商品房的抵押担保的价值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不予执行(计算至2018 年12 月11 日为31068.4099 万元);四、请求裁定华融公司返还已取得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超出保证责任金额部分的执行款项,以及裁定解除对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相应款项的冻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2-12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