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复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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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林桥与被执行人林剑平、林剑彬、陈清梅、海南君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执复 12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8 执异 82号异议裁定第一项;二、维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 执异 82 号异议裁定第二项;三、驳回复议申请人吴林桥的其他复议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2-02 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