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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异1082号之二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提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 一、将本院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11007311129802 的账户中扣划的 55400 元案款退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3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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