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73号之一
:
本院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立案执行异议人澄迈皓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王星、郑友飞、庄勤辉与被执行人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忠、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异议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执异 73 号裁定。
(2019)琼 01 执异 73 号裁定的内容为驳回澄迈皓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30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