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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70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海仲字第 442 号仲裁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 7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海南海湛实业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936550 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9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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