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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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海仲字第 442 号仲裁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曾文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8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