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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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海仲字第442号仲裁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915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1550元,合计人民币1936550元,缴入本院案款账户。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账户全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9454890003221。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清算行号:402641001017)、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决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传票、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5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