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66~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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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案外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明、陈志丽、贺长青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琼01执异6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一、驳回信融小额贷款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二、中止对案外人张晓明购买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西侧碧海云天一期707号房产的执行;三、中止对案外人陈志丽购买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西侧碧海云天一期618号房产的执行;四、中止对案外人贺长青购买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碧海云天二期(亦名博鳌白马郡二期)2单元309室房产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5 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