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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3号之二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赵久志、朱静提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赵久志、朱静的异议请求。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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