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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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深圳甲乙丙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4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