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70~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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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案外人闫磊、徐浩滨、徐朝霞、关敏,申请执行人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异 70-72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驳回闫磊的异议请求;驳回徐浩滨、徐朝霞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外人关敏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1 号楼 B 单元 7 层 713A 号房屋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3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