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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46~6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案外人史静萍、刘桂兰、张力、芦芳、唐素芬、李桂珍、郭景德、李良伦、许蜀疆、许世文、张勇、张建军、李春梅,申请执行人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异 46-6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止对案外人史静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1 号楼 B单元 18 层 05 号房产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史静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1 号楼 B 单元 18 层 06 号房产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史静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1 号楼 B 单元 18 层 04 号房产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史静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1 号楼 B 单元 18 层 02 号房产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史静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1 号楼 B 单元 18 层 03 号房产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史静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2 号楼 B 单元 11 层 06 号房产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史静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2 号楼 B 单元 11 层 05 号房产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史静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2 号楼 B 单元 6 层 06 号房产的执行;驳回刘桂兰的异议请求;驳回张力、芦芳的异议请求;驳回唐素芬的异议请求;驳回李桂珍的异议请求;驳回郭景德的异议请求;驳回李良伦的异议请求;驳回许蜀疆的异议请求;驳回许世文的异议请求;驳回张勇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外人张建军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 1 号楼 14 层 B1413 号房屋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李春梅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金地·雨林海景公馆”1号楼 A 单元 13 层 1303 号房屋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3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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