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91号之一
: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191 号确认债务、利息通知书。该确认债务、利息通知书内容为:截止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本案应支付债务总额为515956.97。其中裁决书确定的债务金额为 340669.6 元,律师函费用为 122.5 元,仲裁费为 29910 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145254.87 元。如对上述债务、利息的计算确认有异议,应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按上述 515956.97元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1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