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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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192 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在人民币
476529.5 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海山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1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