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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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191 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杨海山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扣划杨海山银行存款 521390.97元,本院已将案款 515956.97 退付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费 5434 元予以上缴国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海山已履行了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79 号裁决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1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