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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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190 号确认债务、利息通知书。该确认债务、利息通知书内容为:截止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本案应支付债务总额为478830.79 元。其中裁决书确定的债务金额为 314609.11 元,律师函费用为 122.5 元,仲裁费为 29956 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 134143.18 元。如对上述债务、利息的计算确认有异议,应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按上述478830.79 元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21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