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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7)琼01执恢327号之四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琼01执恢32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变卖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东侧宏昌楼1207房(不动产权证号:HK045115;建筑面积:231.82平方米)。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1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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