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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183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越与被执行人李波、昌江德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18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在人民币 34107669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波、昌江德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1-1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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