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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12号

   你方与申请执行人海南鸿业恒大贸易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 01 民终63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19 年 1 月 9 日立案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鸿业恒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31,072,967.12 元,负担案件执行费 98,472.97 元,合计支付人民币 31,171,440.09 元,缴入本院专门账户。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账户全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9454890003159(该账户为武汉港基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应缴入账户);收款账户全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9454890003160(该账户为海口欣益顺实业有限公司应缴入账户)。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清算行号:402641001017)、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决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特此公告。

2019-01-17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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