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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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兴业鑫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167 号之二裁定。
(2018)琼 01 执恢 167 号裁定的内容为:
终结本院(2016)琼 01 民初 1 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30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