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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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映明与被执行人曾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琼 01 执恢 187 号之二裁定。
(2018)琼 01 执恢 187 号裁定的内容为:
终结海南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一终字第 46 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29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