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3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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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 01 民终 3738 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追缴应由文俊卜负担的(2017)琼 01 民终 3738号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29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