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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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收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执 224 号解除限制消费令。解除消费令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罗家谦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解除被执行人黄南雄限制高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27 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