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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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民(环)初字第 6 号民事判决,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 01 执恢 240 号执行裁定书,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丽晶路 16 号桂名园 A 栋 4 层 402 房的房产【证号:HK443385,建筑面积:142.88平方米】以及桂名园 A 栋 6 层 602 房的房产【证号:HK443392,建筑面积:142.88 平方米】,查封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5 日止。本院拟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8-12-26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