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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232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淑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23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本院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淑艳支付人民币 2018000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的执行费 22580 元(暂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2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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