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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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2018)琼 01 执恢 19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口中达实业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侨中里村侨中公寓 B2 幢 101 房、201 房、403房、404 房、502 房、503 房、504 房、601 房。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袁法官,0898-66756991
2018-12-22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