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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复83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复议申请人张娴、王天文与申请人吴媛媛、被申请人骆平执行复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执复83 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张娴、王天文的复议申请,维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8执异 67 号异议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24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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