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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240号

   本院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你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执恢 24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支付人民币 2818964.60 元 ;二、负担案件的执行费人民币 30589.65 元;三、合计支付人民币 2849554.25 元 缴入我院专门账户(账号:1009454890003131)。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自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附被执行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2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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