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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异1131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执异1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19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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