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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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兴五丰农牧有限公司、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撒拉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嘉明、毕国祥、王章青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执7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在人民币62317891.5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兴五丰农牧有限公司、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撒拉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嘉明、毕国祥、王章青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等值财产。二、在人民币62317891.5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基于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路北侧、良田渠保护范围内西侧125270.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银国用(2014)第60159号]所退还的土地价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与退还土地价款等值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19 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