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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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1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仁武、李邦淋、占光武、李辉、王开光、张亮、刘鸿伟、王小娃、莫李君、曾维军、颜观明、赵经安、李鸿、王天华、李启广罚金刑一案。生效判决书确定主要内容为:生效判决书确定主要内容为:李辉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开光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小娃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维军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颜观明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鸿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天华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启广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们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邮寄材料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琼01执170号案件的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鸿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占光武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扣划其存款人民币652.51元,其还剩人民币35347.49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周仁武履行罚金人民币18400元,其还剩人民币21600元未履行。经统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仁武、李邦淋、占光武、李辉、王开光、张亮、刘鸿伟、王小娃、曾维军、颜观明、赵经安、王天华、李启广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等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莫李君、李鸿罚金刑执行完毕;二、终结本院(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周仁武、李邦淋、占光武、李辉、王开光、张亮、刘鸿伟、王小娃、曾维军、颜观明、赵经安、王天华、李启广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19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