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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复65、66、67、68、69、70号

   复议申请人王益谦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7执异 182 号、(2018)琼 0107 执异 183 号、(2018)琼 0107 执异186 号、(2018)琼 0107 执异 187 号、(2018)琼 0107 执异 189号、(2018)琼 0107 执异 190 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发回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1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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