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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异1137-1148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昕、柴雅琴借款合同纠纷案,范秀芝、邓黎黎、魏建华、王琴霞、徐泽光、丁延东、刘卫东、李兰琴、熊立先、李明、穆佩珍、齐明向本院提出异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异 1137-114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止对案外人范秀芝、邓黎黎、魏建华、王琴霞、徐泽光、丁延东、刘卫东、李兰琴、熊立先、李明、穆佩珍、齐明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 B 幢1-401 号、B 幢 1-607 号、C 幢 1-906 号、C 幢 2-1102 号、C 幢 2-501号、C 幢 1-601 号、C 幢 1-1007 号、A 幢 1-703 号、B 幢 1-403 号、B 幢 2-1403 号、C 幢 1-802 号、B 幢 2-703 号房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1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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