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6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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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2018 年 8 月 9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德河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 64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在人民币 22400 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福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12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