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异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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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审查的异议人海南省苏东坡文化研究会、海南颂坡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被执行人海口星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天胜运输租赁公司、王维屏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异1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中止对海南天胜运输租赁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8号富华别墅第三幢房产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11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