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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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 01 民初 377 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彬与被执行人吴经文、郭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春花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东方洋开发区滨景花园北边 17 号房产(产权证号 9250,面积 242.04 平方米)。因被执行人吴经文、郭春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所有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所有权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所有权。
特此公告。
2018-12-11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