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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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路西侧的东方国用(2003)字第0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17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变卖,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名称,变卖底价、期限:
标的物: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路西侧的东方国用(2003)字第0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17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变卖价格:3022.9248万元。
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
二、标的物展示时间:变卖期内。
三、应买人应买价格可高于本院确定的变卖价格。变卖期限内,最先汇入购买款者为买受人;同一天内多人汇款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如果购买款一致的,本院将择日举行现场变卖会。变卖会采取竞价方式,参加者仅限于当天出价最高者(有效汇款自公告之日起,汇款人必须在汇款后5日内与法院联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汇款人自行承担)。
四、应买方式:应买者应持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银行汇款凭证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以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
五、本院收款账户信息:
帐户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1009454890003121;
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六、产权过户费用负担:标的物按现状整体变卖,变卖成交后,土地过户所需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七、注意事项:上述标的物按现状“净价”变卖,不包含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法院不负责清场,且所有涉及该地块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款、土地闲置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特此公告。
2018-12-07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