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310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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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国际仲裁院(2017)湛仲字第 2445 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旭东与被执行人海南永鸿旺贸易有限公司、张其明、桂承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永鸿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鸿旺号”挖沙船一艘,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8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9 日止。
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对该船实施转让、出借、出租、抵押等处置行为,如有违反,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单位、个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18-11-30 15:41